一、小型飛行器管理規定?
管理類型主要是指飛??度在1000?以下、飛?速度?于200公?/?時、雷達反射?積?于2平??的飛??標,主要有輕型和超輕型飛機、輕型直升機、滑翔機、三?翼、動?三?翼、旋翼式飛?器、滑翔傘、動?滑翔傘、熱?球、熱?飛艇、??機、空飄?球、系留?球、孔明燈和其他需要管理的危險性低空慢速度??標飛?器(物)。
違法違規飛?是指未經批準擅?飛?的;未按批準的飛?計劃飛?的;不及時報告或者漏報飛?動態的;未經批準飛?空中限制區、空中危險區或禁飛區域的;?飛?資質或不在指定空域飛?的。
禁飛區域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區域,通訊、供?、供電、能源供給、危化物品儲存、?型物資儲備等關系國計民?、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點防控?標區;車站、商圈、公園、?型活動場所、展覽館、學校、醫院、居民?區等?員密集場所;重要軍事、政治、經濟?標的上空和強制區(監獄、戒毒場所)等的空域飛?;政府公告臨時管制的區域。
違反規定或在上述區域內飛?的,公安機關依法處置,構成現實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小型航空器管理規定?
小型航空器、空飄物以及信鴿的飛行活動采取管理措施。有關事項如下:
一、本決定適用于輕型和超輕型飛機、輕型直升機、滑翔機、無人駕駛飛機、三角翼(含動力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熱氣球、飛艇、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飄氣球、風箏、孔明燈等小型航空器、空飄物以及信鴿飛行活動的安全管理。
二、禁止小型航空器、空飄物起降、飛行以及放飛信鴿。
部門探測和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飛行活動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三、公安機關以及民航、氣象、體育等部門可以對小型航空器、空飄物的起降場地采取臨時封閉措施,或者要求相關單位對其管理的小型航空器、空飄物采取臨時封存措施。
四、違反本決定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罰款。
三、小區維修資金管理規定?
小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四、南京單位食堂管理規定?
縣局機關食堂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局機關食堂管理,確保安全、文明、有序運行,制訂本制度。
一、食堂工作人員職責
局機關食堂承包人等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承包合同各項規定,文明服務。做好餐具、炊具、廚具等消毒、管理以及廚房、餐廳等衛生保潔工作,做好防鼠害、滅蚊蠅等工作。保證食材、食品安全、新鮮,嚴禁購買、出售霉爛、變質和超過保質期食品,嚴禁發生食物中毒事件。
二、食堂用餐人員限定
鑒于本食堂場地限制和局機關內部管理工作需要,為確保機關人員正常用餐,局機關食堂用餐人員只限于:局機關在職工作人員及配偶、子女,局機關正常上班時間值班保安人員,局衛生保潔員,以及局退休人員集中學習日中餐,鄉鎮來縣局辦事人員工作餐,上級來局檢查指導工作需在食堂就餐的人員等。
三、實行規定時間內提前訂餐制度
工作日上班期間需在機關食堂用餐的人員,須在規定時間內提前到局機關食堂訂餐(訂餐時間因事未在局機關的,可委托在局機關的干部訂餐,或撥打電話訂餐)。訂餐時間:早餐前一天(周一早餐為上周五)下午15:20前,中餐當天上午9:20前,晚餐當天下午15:20前。凡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前訂餐的,食堂不提供就餐;訂餐未用餐者,須按規定用餐標準向食堂全額交納所訂餐餐費。
四、用餐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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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工作日上班期間,食堂每日為干部職工提供早、中、晚餐,早餐7:00一8:00;中餐:12:00-13:00;晚餐根據上級規定的作息時間,夏季18:00-19:00,其他季節17:30-18:30。其余時間均不得要求食堂工作人員供餐。雙休日、節假日等非正常工作日不予開餐。
五、工作餐票實行按季清零
發放給局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餐票當季有效(如一季度1-3月工作餐票,有效期為當年一季度內即3月底前,其他月份據此類推),超過規定期限的工作餐票,自動作廢。
六、愛護公物,文明用餐
局機關工作人員要自覺遵守工作紀律與局機關食堂管理制度,愛護食堂財物,維護食堂衛生和用餐秩序。在規定時間提前到食堂訂餐,憑票文明禮讓領餐用餐。講究公共衛生,不隨地亂丟亂吐,用餐后請自覺將餐后垃圾清掃進垃圾簍。持食堂公用餐具用餐的餐后請將所用餐具放入食堂清洗盆內;持食堂公用餐具離開食堂到辦公室等地用餐的,用餐后請將所用餐具及時送還局機關食堂;持個人餐具用餐的餐后餐具請自行洗潔保管。用餐人員和食堂工作人員不得有損害財政干部和財政機關形象的言行。
七、加強監督管理
局辦公室、財務股應加強對機關食堂監督管理,做好對食堂食品安全、食堂衛生、飯菜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承包方落實承包合同規定條款和需要整改的事項,做到文明經營;督促干部職工等用餐人員文明、有序用餐。
五、小型便利店消防管理規定?
小型便利店的消防管理規定可能會因地區和法規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通用的消防管理規定,供參考:
滅火設備:小型便利店應配備適當的滅火設備,如滅火器、消防栓等,并定期檢查和維護這些設備,確保其正常工作。
滅火器的放置和標識:滅火器應放置在易于觸及和看到的地方,并使用明顯的標識指示其位置。不同類型的滅火器可能適用于不同類型的火災,因此,根據需要選擇合適的滅火器類型。
消防通道和出口:確保消防通道和緊急出口暢通無阻,不堆放雜物或障礙物。這是為了確保員工和顧客在火災發生時能夠快速安全地撤離。
火災報警器:小型便利店應安裝火災報警器,并定期檢查其工作狀態。火災報警器能夠及時檢測到煙霧或火焰,并發出警報,提醒人們采取適當的行動。
安全疏散計劃:制定并宣傳安全疏散計劃,明確員工和顧客在火災發生時應該采取的行動步驟和逃生路線。
培訓和演練:定期進行員工消防安全培訓和火災疏散演練,確保員工了解如何正確使用滅火設備、逃生路線以及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理方法。
定期檢查和維護:定期請消防專業機構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其處于良好工作狀態,并遵守相關法規的規定。
請注意,這只是一些通用的消防管理規定,實際情況可能因地區和法規的差異而有所不同。因此,建議你參考當地政府機構、消防部門或相關法規,以了解小型便利店在你所在地區的具體消防管理規定。
六、小型三無船舶管理規定?
“三無船舶”是指無船名、無船籍、無合法手續的船舶。為了加強小型三無船舶的管理,我國相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 船名標識:小型三無船舶應當予以標識,以便于管理部門進行監管。船舶標識應當包含船名、船籍、船號等信息。
2. 船籍管理:小型三無船舶應當辦理船籍登記手續,取得船籍證書。船舶國籍登記機關應當對船籍進行動態管理,定期核查船舶狀況。
3. 船員配備:小型三無船舶應當配備符合規定數量的船員。船員應當具備相應的任職資格,持有相應的證書。
4. 航行安全:小型三無船舶應當遵守航行規則,確保航行安全。船舶不得在禁航區、危險區域和航道狹窄處航行。
5. 貨物運輸:小型三無船舶不得運輸危險貨物,嚴禁非法運輸煙花爆竹、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險物品。
6. 環保要求:小型三無船舶應當遵守我國的環保法規,防止污染水域。船舶排放的廢水和廢氣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7. 檢驗與維修:小型三無船舶應當定期進行檢驗,確保船舶技術狀態良好。船舶維修保養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8. 法律責任:對于違反小型三無船舶管理規定的,有關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罰,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航、拆除違法設施等。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區具體實施的小型三無船舶管理規定可能有所不同,請以當地政策為準。如有疑問,請聯系當地海事管理部門咨詢。
七、機關單位常規維修管理規定?
針對機關單位常規維修管理規定,具體規定因國家和地區的不同會有所差異,以下是一些常見的規定:
1. 維修管理制度:機關單位應建立健全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設備維修申請、維修計劃制定、維修預算編制、維修過程監督、維修結果驗收和成本核算等方面的內容。
2. 維修人員:機關單位應擁有專業的維修人員,并對其進行定期培訓,以提高其維修技能水平和服務質量。
3. 維修預算:機關單位應當根據設備使用情況和維修需求,制定合理的維修預算,保障設備的正常運行和維修服務的質量。
4. 維修工具和設備:機關單位應為維修人員提供所有必要的工具和設備,保證現場維修工作的高效性和安全性。
5. 維修合同管理:機關單位應建立健全維修合同管理制度,按照合同約定和規定程序執行,確保維修服務的質量和合法性。
6. 維修檔案管理:機關單位應建立健全維修檔案管理制度,對設備維修的所有過程和結果進行記錄和儲存,以備查閱和參考。
7. 維修業績考核:機關單位應建立完善的維修業績考核制度,對維修人員和服務機構進行定期評估和考核,以提高服務水平和質量。
需要注意的是,機關單位常規維修管理規定可能因不同的立法、規章制度有所不同,以上只是常見的幾點規定。如果需要詳細了解機關單位常規維修管理規定,請聯系當地政府或相關管理部門獲取具體信息。
八、維修基金的使用管理規定?
根據《物權法》規定,業主對商品住宅小區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也就是說,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的主體責任是全體業主。而一般商品房保修期一般為5年,保修期內由開發商或相關廠家負責。
保修期滿后,涉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可啟用房屋維修基金。
其中共用部位包括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及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設備包括電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下水管道、安全防護設施等。
九、車輛維修管理規定怎么寫?
車輛維修管理規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首先,要確定維修標準和流程,車輛維修必須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流程進行,避免因操作不當產生不必要的損失;
其次,要進行日常維護和檢查,定期對車輛進行檢查和保養,及時發現問題,保障車輛的正常運行;還有,對于大修、維修等工作,應該有專人負責,明確責任,并按照標準程序進行工作;
最后,車輛維修必須記錄維修情況,包括維修時間、費用等情況,以備后續參考。總之,車輛維修管理規定是為了保障車輛安全和正常運行,減少維修成本,提高車輛使用效率。
十、南京小學學籍管理規定?
一、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進一步規范我省義務教育學校學籍管理和辦學行為,切實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及其他招收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管理職能) 全省義務教育學校學籍管理實行省級統籌,市、縣分級負責,縣級管理為主,學校具體實施的管理體制。
省教育廳統籌我省義務教育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定省義務教育學校學籍管理規定,指導、監督、檢查各地義務教育學校學籍管理工作,建設江蘇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學籍系統)并確保正常運行。
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學籍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直屬學校義務教育學生學籍的認定、變更、核辦及畢(結)業證書驗印等工作,應用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所轄義務教育學校學籍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本縣(市、區)內義務教育學生學籍的認定、變更、核辦及畢(結)業證書驗印等工作,建立學籍信息定期核查工作機制,應用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確保學籍信息準確無誤。
學校負責學生學籍信息的收集、匯總、校驗、上報等工作,應用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當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時,及時通過學籍系統進行更新,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條(管理方式) 全省義務教育學校學籍實行電子化管理,統一使用學籍系統進行管理。我省義務教育學校學生的學籍建立、變動等須在學籍系統中完成。
二、學籍建立
第五條(學制規定) 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其中,小學學制為六年,初中學制為三年。義務教育學校新生均實行秋季入學。
第六條(招生要求) 凡當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提供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或其他有效材料,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準。緩學期為一學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
特殊需要兒童入學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七條(入學要求)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在其滿足入學年齡后,按照當地招生規定送其入學。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為學生合法辦理戶籍,并主動向學校提供真實準確的學生就讀經歷。
第八條(學籍注冊要求) 學籍管理實行“一人一籍、籍隨人走、終身不變”。全國學籍號是學籍管理的唯一識別代碼,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并逐步完善學籍檔案。
學校為學生建立學籍后,須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上報教育部,由教育部統一制定下發全國學籍號。
學校不得漏建學生學籍,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除專門學校外,學校不得接收未按規定辦理入學手續的學生。對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或在特殊教育學校建立學籍。
為少數因故沒有建立學籍的學生補建學籍時,須進行全國學籍查重,查重通過的方能補建學籍;查重不通過的,應當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
第九條(學籍定位) 學籍的主要功能是記錄學生的基本信息,轉接或新建學籍是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入學的后置程序,不應將學生之前有無學籍或學籍是否轉至接收地作為確定入學資格的必要條件。
三、學籍檔案管理
第十條(學籍檔案內容)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佐證材料(戶籍相關信息、轉學申請及佐證材料、休學申請及佐證材料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道德品質、學業水平、身心健康、藝術素養、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條(學籍檔案管理要求)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學籍系統統一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學生在轉學或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招生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當保留學籍檔案的電子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終止學業時,所在學校應當歸檔并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被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學校被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二條(基礎信息變更) 學生基礎信息發生變動,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須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有效佐證材料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核對無誤后,在學籍系統內上傳相關佐證材料,變更學籍信息,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變更學生姓名、身份證號信息的,由學校在學籍系統內上傳相關佐證材料,學校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辦,并進行全國查重和身份比對。姓名和身份證號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學籍系統中變更。
四、轉 學
第十三條(轉學條件)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準予轉學:
(一)學生家庭戶籍及居住地跨省、市、縣(市、區)遷移或在本縣(市、區)內跨施教區、鄉(鎮)遷移的;
(二)流動人口適齡子女全家居住地跨省、市、縣(市、區)遷移(不含設區市內中心城區之間遷移)的;
(三)父母雙方或其他監護人長期出國(境)、支援邊疆、野外作業、為外省市現役軍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親屬到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
第十四條(轉學流程) 學生有正當理由需要轉學的,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須持有效佐證材料,向轉入學校提出轉學申請;若無明確轉入學校的,可向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轉學申請,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轉入學校。轉入學校同意后,應當在學籍系統中上傳相關佐證材料,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再由轉出學校和所屬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轉出手續。
第十五條(辦理時限) 接受轉學申請之后,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并完成學生學籍檔案的調檔。涉及跨省轉學的,其辦理時限以全國電子學籍系統實際運行時限為準。
第十六條(禁止行為) 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實行多校劃片的區域,同一片內不得轉學;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已達到當年計劃招生數的,不得安排學生轉入。
轉入學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學生進行入學考試或測試。學生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在不同學制間辦理小學生畢業年級轉學時,按照一至九年級進行對應轉學。
學生休學期間不得轉學,待復學后方可辦理轉學。
學校接收轉學的學生后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為其辦理轉入手續。各設區市中考報名結束之后,原則上不再辦理初中畢業年級學生轉學手續。
五、休學與復學
第十七條(休學條件) 學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學期內缺課累計超過總課時數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學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并提交相關有效材料,經學校審核并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準予休學。
學生患有傳染病,經醫學鑒定需要較長時間隔離治療的,由學校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應當要求其休學。
第十八條(佐證材料) 學生因傷病提出休學的,須提供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病歷或其他有效材料。
學生因到國(境)外就讀需要辦理休學手續的,須提供出國護照、港澳臺通行證、簽證等有關材料。
學生因違法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需要服刑的,辦理休學時須提供法院或其他有關部門的材料。
有關部門提供的材料作為休學申請的附件,保存備查。
第十九條(時限規定) 自收到休學申請之日起,學校和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明確答復。如符合休學條件的,應當同時辦理相關手續。
休學期限原則上為一年。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自缺課之日開始計算;出國(境)就讀的,自批準之日開始計算。
第二十條(復學辦理) 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的,須在休學期滿前15天內,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學校申請辦理復學手續。
因傷病休學的,須提供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報告或其他有效材料。因服刑、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須出具相關部門的佐證材料。
有關部門提供的材料作為休復學申請的附件,保存備查。
復學時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隨原年級就讀,也可到下一年級就讀。提前復學的原則上隨原年級就讀。
第二十一條(特殊情況處理) 因中考報名需要,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提前辦理復學手續。
學生休學期滿如不能及時復學,須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繼續休學的書面申請及相關佐證材料,經學校審核并報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可續辦休學手續。
學生受刑事拘留等處理期滿,年齡在16周歲以下者,可持批準處理單位有關材料,向學籍所在校提出書面申請回原年級就讀,學校應當予以接收。
六、學籍注銷與輟學
第二十二條(學籍注銷) 學生死亡或經人民法院裁定失蹤、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在10個工作日內向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后注銷其學籍。
學生因出國(境)定居不能復學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核實并報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可注銷其學籍;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無法聯系,或雖經多方聯系仍無結果的,可由學校提出申請,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注銷其學籍。
因出國(境)定居而注銷學籍的學生,如在16周歲以內仍需要繼續就讀義務教育學校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可到原學校辦理恢復學籍手續,并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學校就讀。
第二十三條(輟學處理) 在校學生持續無故曠課達到2周,其間雖經學校多次聯系要求復學,仍無效果的,視為輟學。
學生休學期滿后未及時續辦休學或復學手續達到2周的,經學校多方聯系仍無結果的,視為輟學。
學校應當將學生輟學情況、聯系情況等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啟動“控輟保學”程序,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輟學學生保留學籍,并在學籍系統中標識。流動人口子女疑似輟學的,學校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輟學信息告知學生戶籍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
七、評價與獎懲
第二十四條(評價原則) 學校應當圍繞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按照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的要求,遵循過程性、發展性原則,每學期對學生進行綜合素質評價。
第二十五條(素質發展) 學校根據學生平時在校表現、考試(考查)情況填寫《學生素質發展報告書》,向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報告。
第二十六條(學業成績) 學校考試(考查)成績實行等級評價。一般分為4至5個等級。小學階段可采用星級評價,初中階段可采用A、B、C、D、E等級評價。閱卷時采用百分制的,應當轉換為等級。
期末考試、畢業考試成績不合格者,應參加學校組織的補考。
第二十七條(獎勵與處分) 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并記錄進學籍檔案。
對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應當堅持正面教育為主,協同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學生嚴重違反《中小學生守則》、學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關規定,且經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應當可視其問題性質、情節輕重及對待錯誤的態度給予處分。學校處分信息不記錄進學籍檔案。學校不得開除未成年學生或勒令其退學。
第二十八條(教育幫扶) 對于有嚴重不良行為且不適合在一般學校就讀的學生,可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未成年學生須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入的專門學校同意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方可轉學施教。進入專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專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在專門學校就讀的學生表現明顯進步、并確實改正缺點的,由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可安排回原學校或轉入其他學校繼續學習,原學校應當準予其轉回,其他學校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接收其轉入。
對于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前,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判決生效后,在義務教育年限內未滿16周歲的,保留其學籍。
八、升學與畢業
第二十九條(跳級相關規定) 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綜合素質表現突出,學業成績特別優異,身心發展能達到更高年級學業水平,由學生和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全面考核無異議,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可跳一級就讀。跳過年級視同受完相應年限的義務教育。
跳級一般應當在學年度起始階段一個月內辦理。畢業年級不辦理跳級。
第三十條(畢業條件) 學生修業期滿,畢業成績達到標準,操行在合格及以上準予畢業。畢業成績有不及格者,準予補考。補考合格準予畢業,補考不合格準予結業。
特殊教育學校、特教班、隨班就讀學生修滿規定年限后,由學校認定畢業成績,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
小學畢業班的所有學生均升入初中。
第三十一條(證書發放) 學生畢業認定由學籍所在學校負責,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書。
對于年齡超過16周歲的學生,不宜在校繼續學習者,學校可直接頒發結業證書。
海外僑胞、港澳臺同胞、外國籍學生未完成全部學業者,學校可發給寫實性證明,寫實性證明須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第三十二條(證書遺失補辦) 畢(結)業證書遺失不予補發。經學生申請,可由畢(結)業學校開具畢(結)業證明,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后生效。學歷證明原則上只補發一次。
九、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保障措施)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根據辦學規模配備專門學籍管理員,明確工作量,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各級學籍管理員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學年中途原則上不得更換。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在每學期開始后一個月內完成學生學籍復核工作,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學籍變動信息、成長記錄記載及時準確。
行政區劃調整,學校撤并或新建,學生轉學、休學、復學、跳級、畢業、輟學和學籍注銷等,教育行政部門和相關學校均應在學籍系統中及時完成相應操作。
第三十四條(信息安全)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數據保密制度,提高學籍管理的安全與風險意識,遵循“誰管理、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嚴控學籍數據使用對象和范圍。非經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同意,學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泄露和濫用。
第三十五條(違規處理)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規定要求的,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處理。
學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表證樣式) 全省學籍管理涉及到的有關表、證,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提供統一樣式。
十、附 則
第三十七條(參照執行對象) 在我省義務教育學校就讀的外籍學生以及華僑、港澳臺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依法舉辦的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學生的學籍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八條(解釋權屬)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內適用的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
第三十九條(實施時間) 本規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為5年,2014年頒布的《江蘇省義務教育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江蘇省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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