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南柑橘管理技術?
栽培管理要點
1、控制晚夏梢,為放秋梢作準備:及時抹除晚夏梢,通過營養控梢、人工殺梢等手段繼續控晚夏梢。不建議繼續使用生長抑制劑來控制晚夏梢,以免導致使用不當抑制果實發育生長。
對于已經穩果的柑橘樹,可適量的放晚夏梢,增加營養枝葉;晚夏梢已抽發的果園,需要追施壯果肥。
2、追施壯果肥,謹防落果:注意預防6月底左右最后一波生理落果期,及時追施壯果肥,補充營養,健壯樹勢,可起到減少落果的作用。下垂的掛果枝條,可以拉起來保護,減少落果。
進入七月份第二次生理落果已經結束。除病蟲害原因外,這時期幼果進入快速發育期,需要大量的養分,這個時候也需要追施壯果肥,補充營養,健壯樹勢,防止小果大量脫落。
3、預防日灼、裂果:預防裂果,要調節果樹和果實中的水分平衡。加強土壤管理,若遇到連續降雨,則及時排水;若持續高溫干旱,則及時灌水(注意:久旱之后不可大水漫灌,應少量多次,避免裂果)。
葉面噴施含鈣葉面肥+蕓苔素,增強果皮強度,減少裂果;同時可采用樹干涂白、樹冠噴石灰乳、園中鋪草或種植綠肥等方法,減少高溫導致的日灼、裂果等現象。
葉面補充鈣、鎂肥,建議使用一些優質的糖醇螯合的中微量元素,吸收率更高,起效更快。
二、數控機床都可實現刀具壽命管理嗎?
對以大批量生產為主的企業來說,刀具的壽命管理是個比較重要的問題,它直接關系到產品的制造成本控制、零件加工質量(由于刀具過度磨損會導致零件加工的質量不穩定)以及設備的正常操作等方面的問題。那么如何利用宏程序管理數控機床的刀具壽命呢?下面小編就給大家講講這塊。
一、FANUC系統的變量
在FANUC系統中存在三種變量,即:局部變量;公共變量和系統變量。
(1)局部變量為#0~#33,其可以由用戶通過程序對其賦值,但機床斷電后,其值將自動清零。下次上電運行程序時,用戶需再對其重新賦值。
(2)公共變量為#500~#999,這部分變量也可以由用戶通過程序對其賦值,但與局部變量不同的是,公共變量在機床斷電之后不會自動清零(但在系統保護電源缺失的情況下將發生清零的現象)。在系統保護電源的作用下,公共變量將持續保存其中的數據,直到人為對其進行清零操作。
(3)系統變量為#1000~#9999,系統變量的用途和性質在數控系統中是有嚴格的規定和明確要求的,所以我們在編制宏程序的時候通常都是要避免使用系統變量。
在設計刀具管理宏程序的時候,根據FANUC系統提供的以上3種變量的不同性質,顯然,我們應該采用公共變量。原因很簡單:要對刀具使用壽命進行管理就必須準確地對刀具所加工的零件數量進行統計,這就涉及到要對刀具加工零件數量的累計計算。因此,我們所需要的變量應該是機床處于通電和斷電狀態都能保存其中數據的變量,即公共變量。
二、宏程序設計的基本思路
管理數控機床刀具壽命的宏程序設計思路,主要是其能實現的功能,應該包括以下4個方面。
(1)宏程序不影響正常加工程序的運行。
(2)能對每次有效的加工進行統計,即:刀片加工零件數量的統計。
(3)能對刀片的使用數量進行統計如何利用宏程序管理數控機床的刀具壽命如何利用宏程序管理數控機床的刀具壽命。
(4)能夠提醒操作者更換刀片。
三、宏程序編制方法實例
本文所涉及的實例為:某零件的一道數控車工序需用3把刀具共同完成加工,3把刀具分別為:T1、T2和T3。3把刀具所用刀片最經濟的使用壽命分別為:T1刀片可加工350件、T2刀片可加工400件、T3刀片可加工480件。那么就需要所編制的宏程序可以提醒操作者:在各刀片使用壽命完成后進行更換。
在此,筆者指定公共變量#500、#501、#502分別為T1、T2和T3刀片的使用壽命記數器。則該宏程序的設計流程圖如圖所示。
以下為該實例的具體刀具管理宏程序。
O××××(主程序名)
T0101 S2000 M3;主程序開始,選擇T1刀,開主軸, 準備加工。
….. ;T1刀的加工內容(略去)如何利用宏程序管理數控機床的刀具壽命文章如何利用宏程序管理數控機床的刀具壽命出自
http://www.gkstk.com/article/wk-78500001183146.html
,轉載請保留此鏈接!。#500=#500+1;T1刀壽命記數器+1。
WHILE[#500 EQ 350]DO1;對T1刀壽命記數器數據進 行判斷,如條件滿足程序將執行T1刀換提示子程序;條件不滿足程序順序執行。
M98 P1111;(T1刀換刀提示子程序)
END3;
M30;程序結束。
T0202 S3000 M3;換為T2刀。
….. ;T2刀的加工內容(略去)。
#501=#501+1;T2刀壽命記數器+1。
WHILE [#501 EQ 400] DO 2;對T2刀對壽命記數器數 據進行判斷:條件滿足程序執行T2刀換刀提示子程序;條件 不滿足程序順序執行。
M98 P2222;(T2刀換刀提示子程序) END2;
T0303 S3000 M3;換為T3刀。
…..;T3刀的加工內容(略去)。
#502=#502+1;T3刀壽命記數器+1。
WHILE [#501 EQ 480] DO 3;對T3刀壽命記數器數據 進行判斷:條件滿足程序執行T3刀換刀提示子程序;條件不 滿足程序順序執行。
M98 P3333;(T3刀換刀提示子程序) END3;
以下是換刀子程序的內容。
O1111(換刀提示子程序)
N10 #500=0;T1刀壽命記數器清零。
N15 M01;更換刀具期間采用“程序選擇停止”功能, 更換完成后,按下“啟動”開關繼續執行程序。
N20 M99;返回主程序如何利用宏程序管理數控機床的刀具壽命數控機床。
O2222(換刀提示子程序)
N10 #501=0;T2刀壽命記數器清零。
N15 M01;更換刀具期間采用“程序選擇停止”功能, 更換完成后按下“啟動”開關繼續執行程序
N20 M99;返回主程序。
O3333(換刀提示子程序)
N10 #502=0;T3刀壽命記數器清零。
N15 M01;更換刀具期間采用“程序選擇停止”功能, 更換完成后按下“啟動”開關繼續執行程序。
N20 M99;返回主程序。
四、結語
把該宏程序運用到實際的加工程序中,可以有效地控 制刀具(片)的使用壽命,并能準確地對刀具(片)的使用數量進行統計,能夠為企業的刀具成本管理提供準確的數據 支持。
三、湖南以工代賑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對以工代賑的管理,提高以工代賑資金使用效益,改善貧困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和發展環境,幫助貧困農民脫貧致富,根據《國家以工代賑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41號),制定本辦法。
四、湖南限速管理最新規定?
1.時速超過限定時速不到10%的,給予警告;
2.在限速為50公里以下的道路,時速超過限定時速10%以上不到20%的,處50元罰款;超過限定時速20%以上不到50%的,處100元罰款;超過限定時速50%以上不到70%的,處300元罰款;超過限定時速70%的,處500元罰款;
3.在限速為50公里以上80公里以下的道路,時速超過限定時速10%以上不到20的,處100元罰款;超過限定時速20%以上不到50%的,處150元罰款;超過限定時速50%以上不到70%的,處500元罰款;超過限定時速70%的,處1000元罰款;
五、湖南殯葬管理條例2021?
第一條 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殯葬管理的方針是: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殯葬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火葬的地區,允許土葬。
六、湖南建工集團屬哪管理?
湖南建工集團屬國企單位,由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成立于1952年7月、集團母公司、核心企業、湖南省首家房屋建筑工程總承包特級資質企業),和具有特級、一級總承包等多項資質的緊密層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公司、第四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公司、第六工程公司、工業設備安裝公司、工程機械廠,以及具有甲級建筑設計資質的集團設計研究院、湖南建工集團企業技術中心、湖南城建職業技術學院、湖南建筑高級技工學校(長沙職工大學)等單位組成。
七、湖南房屋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房屋安全鑒定活動,加強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原建設部令第141號)《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原建設部令第129號) 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和建筑幕墻安全(以下統稱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工作。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房屋安全鑒定指導管理工作。
市、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安全鑒定監督管理工作。
房屋所有權人或其法定委托管理使用者,以及房屋權屬不清或房屋所有權人、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當事人(管理人)下落不明的實際使用人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第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應按以下原則確定鑒定類別:
(一)房屋安全鑒定一般應依據《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選擇包含安全性鑒定和使用性鑒定的可靠性鑒定。進行安全性鑒定的,應同時進行抗震鑒定。抗震鑒定、可靠性鑒定應按相應技術標準分別進行。下列情況可進行單項鑒定:
1.應急鑒定、國家法規規定的房屋安全性統一檢查、臨時性房屋需延長使用期限、使用性鑒定中發現安全問題等情形,可以依據《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僅選擇安全性鑒定;
2.使用維護的常規檢查、有較高舒適性要求時可以依據《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僅選擇使用性鑒定;
3.結構維修改造有專門要求、耐久性損傷影響耐久年限、存在明顯振動影響、需進行長期監測時,應依據《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進行專項鑒定;
4.原設計未考慮抗震設防或抗震設防要求提高的房屋、需要改變建筑用途和使用環境的房屋,應當依據《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進行抗震鑒定。
(二)對有明顯危險構件或整體危險跡象的房屋,可以依據《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選擇危險性鑒定,但危險性鑒定不得作為判定房屋結構安全的依據。
(三)生產經營類房屋開業前進行鑒定的,應進行可靠性鑒定,嚴禁僅進行使用性鑒定,使用性鑒定不得作為判定房屋結構安全的依據。
第五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明顯傾斜、變形,或者房屋基礎、梁、柱、樓板、承重墻、外墻等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發生明顯結構裂縫、變形、腐蝕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五日內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二)教育用房、醫療衛生用房、文化場館、體育場館、養老服務用房、交通站場、商場等公共建筑實際使用年限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應當在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當年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三)房屋設計使用年限屆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當年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其中第二項規定的公共建筑設計使用年限屆滿的,還應當每五年委托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四)設計圖紙未標明設計使用年限或者設計圖紙滅失的房屋實際使用年限滿三十年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達到三十年的當年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五)改造或增容、改建、擴建、移位以及建筑用途或使用環境改變前,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六)大修前,或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影響房屋安全使用的,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七)對受到工程建設影響出現明顯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異常現象的房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八)房屋存在重大險情;或因自然災害、事故造成一定區域內成片房屋受損,且房屋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九)其他可能影響房屋安全使用的,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第六條 建筑幕墻自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房屋安全責任人一般每十年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一)面板、連接構件或者局部墻面等出現異常變形、脫落、爆裂現象的;
(二)遭受風暴、地震、雷擊、火災、爆炸等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造成損壞的;
(三)與建筑幕墻相關的建筑主體結構經鑒定存在安全隱患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
第七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八條 房屋安全鑒定須由以下單位進行:
(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規定的具有建筑工程專業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鑒定需進行工程檢測的,應委托《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規定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二)同時具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規定的地基基礎工程檢測、相應結構工程檢測和見證取樣檢測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三)依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
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鑒定,以及教育用房、醫療衛生用房、文化場館、體育場館、養老服務用房、交通站場、商場等公共建筑和總層數10層或總高度35米及以上的其他房屋因具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情形,需要進行的鑒定,應當由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設計單位承擔。
第九條 各市州、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向社會公開承接房屋安全鑒定的機構名單、法定代表人及聯系方式,供房屋安全責任人選擇。
第十條 房屋安全鑒定應按下列主要程序進行:
(一)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二)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
(三)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四)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
(五)簽發鑒定報告。
第十一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和標準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出具鑒定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
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由現場項目負責人或主要鑒定人員編制,應使用規范的專業術語,經校對、審核、批準,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由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簽章,涉及地基基礎的,應當同時由注冊巖土工程師簽章,并加蓋公章及“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后方可生效。鑒定報告內容應包含委托事項、建筑物概況、鑒定依據、工程概況、儀器設備及人員信息、鑒定的目的、范圍和內容、現場檢查檢測、結構復核驗算、鑒定分析及評級、鑒定結論及建議和附件等內容。
房屋安全鑒定,必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鑒定機構可另外聘請專業人員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依法對所出具的鑒定報告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鑒定委托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自收到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委托重新鑒定。委托重新鑒定涉及多個利害關系人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確定等事宜可以由相關方自行協商。
第十二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送達委托人并報房屋所在地街道(鄉鎮)。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在24小時內書面通知委托人,同時報告房屋所在地街道(鄉鎮)和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按規定開展相關工作。
經鑒定屬于非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應在鑒定報告中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
第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建立鑒定項目檔案,專人負責,長期保管,保證房屋安全鑒定檢測數據、原始資料的可追溯性。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及時送當地城建檔案管理部門或相關部門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監督檢查,對鑒定機構出具的本地區房屋的鑒定報告進行隨機抽查和現場核查,鑒定機構應當配合。對不具備資格、不按相關標準規范進行房屋鑒定、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等行為,按規定認定上報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不良行為記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2層及以下既有農村住房的安全性鑒定,按照《農村住房安全性鑒定技術導則》(建村函〔2019〕200號)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止
八、湖南低保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費并依法進行監督;統計、物價、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審計、公安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民政部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
居民委員會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機關委托,承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企事業單位未在城區且居民委員會不便管理的,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機關委托,由單位工會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的申報、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資金,由省、市州、縣(市、區)民政部門根據保障人數編制年度用款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后據實足額列入財政預算。保障資金除中央財政補貼部分外,其余資金實行分級負擔的原則。中央財政和省財政補貼各地的資金由省民政、財政部門審核后,下達給市州財政,與市州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統籌使用。市州下達給縣(市、區)財政的資金,與縣(市、區)財政安排的資金一并使用。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
第五條 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保障對象,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確定及變動,按照《條例》第六條規定執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同一城市、同一縣(市)執行同一標準。
第六條 持有本省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家庭成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共同生活的子女;
(三)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與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雙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
(六)民政部門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七條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的全部實際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及其他勞動收入;
(二)離退休費及領取的各類保險金;
(三)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費;
(四)從政府或者企事業單位獲得的一次性收入;
(五)儲蓄存款、國庫券等有價證券及孳息;
(六)出租或者變賣家庭資產獲得的收入;
(七)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
(八)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予;
(九)其他應當計入的收入。
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按申請人提出申請前3個月的月平均收入計算。
家庭成員獲得本條第一款第(四)、(五)、(六)、(八)項的收入,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金、住房公積金及稅費后,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計完為止。
第八條 下列金額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獎勵金,政府發給的特殊津貼,省級以上勞動模范退休后享受的榮譽津貼;
(二)優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費、護理費及保健金和義務兵家屬優待金;
(三)為解決在校學生就學困難,政府、社會及學校給予的補助金、獎學金;
(四)政府、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救助金;
(五)因工(公)負傷人員的工傷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人輔助器具費以及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費;
(六)在職人員按規定由所在單位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及各項社會保險統籌費。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二)當年非生活性開支過大或者經常自費參加高消費娛樂活動的;
(三)有購買股票或者其他投資行為的;
(四)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經就業服務機構3次介紹就業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的;
(五)有賭博、吸毒、嫖娼行為未改正的;
(六)勞教和服刑期間人員。
第十條 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戶主通過居民委員會或者承擔最低生活保障申報工作的單位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如實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居民戶口簿、戶主及其家庭成員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三)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四)省民政部門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對象家庭成員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所在單位的勞資人事部門出具收入證明;
(二)離、退休人員提供領取離、退休養老金的證件或者有關憑證;
(三)領取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或者失業保險金的,由其相應的管理機構出具證明;
(四)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身體健康的人員由有關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提供就業狀況證明;
(五)殘疾人提供殘疾人證;
(六)家庭成員中有農業戶口的,提供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農業收入證明;
(七)因夫妻離異涉及有關撫、扶養義務的,提供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書。
第十一條 申請對象的戶口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戶主戶口所在地申報。
一家多戶口的,向家庭經常居住地申報。
一戶不得多地重復申報。
第十二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審批程序,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居民委員會或者承擔最低生活保障申報工作的單位收到申請后,由居民委員會或者承擔最低生活保障申報工作的單位成立的最低生活保障評議小組,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在個人自報的基礎上進行民主評議,提出補助金額意見,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連同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報街道辦事處。
街道辦事處進行初審,并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報縣(市、區)民政部門。
縣(市、區)民政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1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對符合條件給予批準的,應當按照《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區分不同情況,確定救助標準;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居民委員會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機關必要時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
居民委員會及承擔最低生活保障申報工作的單位應當設立公示欄,對民主評議結果、初審結果。審批結果分別進行公布。對張榜公布的結果,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以提出異議;對有異議的,負責作出結論的單位應當進一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民政部門的批準結果在張榜公布后5日內無異議的,發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第十四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屬社會救濟專項資金,財政、民政部門應開設專戶,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按時將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劃撥到同級民政部門開設的專戶,實行封閉運行,保證按月發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將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撥付給街道辦事處的帳戶。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發放總帳、明細帳,進行會計核算,并向財政部門報送會計報表。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發放明細帳和保障對象臺帳,并于月底前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匯總后逐級上報上級民政和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必要時,也可以給付實物。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可以由街道辦事處直接發放,也可以由管理機關委托居民委員會或者金融機構代發。集體供養對象的保障待遇由供養單位統一領取。
第十七條 保障對象應當定期通過居民委員會或者承擔最低生活保障申報工作的單位向管理機關報告家庭收入情況。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及承擔最低生活保障申報工作的單位應當對保障對象家庭收入和人員的變化情況定期進行核查,及時上報縣(市、區)民政部門辦理保障待遇的增、減或者停發手續。
第十八條 保障對象戶口遷移的,原管理機關應當為其出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證明,連同戶口遷移證辦理保障待遇遷移手續,并按遷入地的標準享受保障待遇。跨街道辦事處的,同級管理機關直接辦理;跨縣(市、區)的,由街道辦事處提供證明,縣(市、區)民政部門辦理;跨市州的,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出具證明,市州民政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勞動和社會保障、建設、教育、工商、稅務、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對象給予救助,減免有關費用,并對保障對象進行就業扶持。
第二十條 在就業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應當參加其所在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組織的治安、環保、衛生等公益性勞動服務。安排公益性勞動服務時,應當根據保障對象的身體狀況、勞動自救等情況合理安排。
第二十一條 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檔案管理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應當逐步實行網絡化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機關受理和審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手續費、工本費等任何費用,也不得附加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之外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從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審批工作的人員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按照《條例》第十三條處理。
城市居民騙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按照《條例》第十四條處理。
第二十四條 持有非農業戶口居住在鄉(鎮)的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按照本辦法執行。
居住在鄉(鎮)的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報、審批程序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九、湖南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目前,湖南省沒有房屋安全管理條例,但地州市有,如長沙市郴州市都有房屋安全管理辦法。
當前,湖南省在組織出臺《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 (草案送審稿)》。為了貫徹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強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湖南省通過該省司法廳組織公開征求意見。
征集開始時間:2022-07-07,
結束時間:2022-08-07,
社會各界人士可以于2022年8月7日前通過信函、電話、傳真或者電子郵件方式向湖南省司法廳提出寶貴意見。
十、湖南酒店管理專業學什么?
培養目標:培養系統掌握本專業的基本理論、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能勝任酒店會所等相關企業單位的管理工作,能從事中等酒店職業技術教育教學、培訓和研究工作的高素質高技能的應用型專門人才。
主要課程:高等數學、西方經濟學、旅游學概論、酒店管理概論、旅游政策法規、旅游地理學、客源國概論、旅游經濟學、會計學、市場營銷學、酒店英語、公共關系與禮儀、管理學原理、企業財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企業戰略管理、餐飲管理、前廳與客房管理等。